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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
时间:2020-08-31  作者:吴永辉 李华文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震慑了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但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结合办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供参考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特性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通常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事的犯罪,是中央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我国有关刑法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显著特征为团伙犯罪,其必然产生于犯罪团伙,且犯罪团伙危害治安,影响群众安全,同时也是黑社会势力的一种社会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具有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主要表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2.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根据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可以说是一种团伙犯罪,既包括恶势力结伙犯罪,又包括恶势力集团犯罪。“恶势力”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呈现的新特点。结合当前公检法及监察机关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主要从事帮他人追债获利、土地权属纠纷、帮派网约斗殴、基层政法干警涉黑涉恶涉毒涉赌提供保护伞等方面犯罪,并呈现如下新特点:

  1.黑恶势力与公职人员形成“关系网”。黑恶势力通过非法放贷、赠送财物、入干股分红、给予购房优惠等利益输送,或者利用地缘、亲缘关系,千方百计将公职人员拉进其苦心编织的“关系网”。公职人员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半推半就中与黑恶势力结成“关系网”。如某县连续三任公安局长与涉黑涉毒团伙头目交往甚密,与该县张某某、覃某某首的涉黑涉恶涉毒集团形成关系密切的“关系网”,为涉黑涉恶涉毒人员提供便利、打探案情,三人从中接受共计70余万元财物,助长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

  2.政法干警为涉黑涉恶涉毒犯罪充当“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支撑,为了逃避打击,涉黑涉恶涉毒团伙头目往往不直接参与黑社会行为和制贩毒犯罪,而是通过开办企业或经营项目,并在经营和日常交往中,涉黑涉恶涉毒犯罪团伙有意识地围猎政法人员打好关系,必要时通过这些政法干部为自己的经营提供便利或为团伙成员的从事犯罪行为开脱。主要表现为为涉黑涉毒人员提供便利、打探案情禁毒干警为涉毒犯罪提供保护伞,透露案情并减轻涉案人员处罚触碰底线;部分公安人员疏通与法、检人员的关系,从中斡旋并共同接受涉黑涉恶涉毒集团贿赂等县看守所副所长黄某某本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覃某某提出请托,为制造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在审查逮捕时给予关照,尽量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事后给予覃某某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

  3.恶势力集团以暴力频繁从事犯罪活动。恶势力首要分子纠集多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樊某某等16人涉恶犯罪案,恶势力首要分子樊某某为倾倒建筑垃圾、帮他人追债而从中谋利,长期纠集恶势力集团分子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持枪状器械、铁棍、砍刀等凶器从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多名受害者伤残和财物损毁。

  4.黑恶势力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黑恶势力仗着人多势众,频繁作恶,以殴打受害人、打砸财物等暴力方式侵害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达私利,纠集家人、亲戚及部分当地村民,多次到公司的施工工地进行无理滋事,用打砸方式强行拆卸施工工地彩钢瓦,并对工人进行恣意谩骂和威胁,致使工程长期无法正常推进。

  5.村霸恶势力组织滋生蔓延。恶势力犯罪分子有组织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利用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如恶势力分子勇、韦红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案,某村民勇在某村附近开工建设水厂工程项目期间,恶势力分子勇伙同他人绕开村委及政府,自行组织成立村屯委会,并任屯长兼村片屯主任,自行设置村委职务,抱团组织群众开会、左右群众意见,先后六次纠集本村屯群众多次采取威胁施工人员,堵塞施工现场及进处出道路,并在路上拉横幅等方式阻止施工,还动员群众集资上访,威胁不愿集资群众,强迫群众参与上访。

  6.呈现未成年人参与涉黑恶犯罪趋势。参与涉黑恶犯罪未成年人主要是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社会青年,他们建立有专门的组织,建立专门微信群,以便及时通知组员参与打架斗殴以暴力为主犯罪手段,在相约斗殴过程中一般把人打伤,但不会致人死亡,以此来炫耀涉恶集团的威力。如某市检察机关2018年以来受理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人,批准逮捕2件8人,另有5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

  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遇到的困惑

  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公检法司及监察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中仍存在困难和问题,亟需重视解决。

  (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少由于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隐蔽性强,犯罪人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影响力实施犯罪,容易将犯罪行为掩盖在正当职务行为之下。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往往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加之一般群众担心举报后被打击报复,举报线索来源不多。因此,当前发现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仍然偏少,线索质量不高,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深水区,部分黑恶案件查办推进困难的现状不相符,深挖涉黑涉恶势力“保护伞”线索力度有待加强。

  (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侦破难。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较多,往往熟悉政策法律和侦查破案方法,反侦查能力较强。国家工作人员与黑恶势力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增加了破案难度。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或骨干成员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提前获取信息并隐匿证据、串供串证,给案件侦办工作带来难度。

  (三)“保护伞”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高。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处的“保护伞”性质的案件。监察机关的移送的“保护伞”案件大多是在查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并查处的。但因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涉黑涉恶案件尚未得到起诉和判决,导至是否属于涉黑恶“保护伞”定性困难,能否认定政法干警是否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涉恶犯罪认定上不确定,导致此类案件无法顺利起诉而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

  (四)打财断血不及时导致出现退回补充侦查黑恶势力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但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出现“见黑见恶不见财”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以致经常出现退查现象。主要存在部分案件没有涉案财产;部分案件只是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作案工具进行审查,没有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追查等等。凸显侦查、调查机关在涉案财产的查扣、甄别工作上仍存在重视不够、警力投入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移送处置财产较少或因权属未能查清无法作出处置意见。也存在监察委未按照要求将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涉案款物在移送起诉时移交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起诉时法院以涉案财物未移交而拒收案件,为争取时间协调处理事宜,出现退回补充侦查。此类问题的存在将导致相关案件在判决后相关财产刑无法执行,客观上削弱了打击效果。

  (五)提前介入效果不佳导致出现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当中有相当部分是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的案件。按规定这些案件不能退回补充侦查的,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提前介入未能取得较好效果。由于监察机关给予检察机关提介入的时间过短,无法有效的开展全面审查工作。由于在提前介入过程中,监察机关在听取了检察人员仅就部分事实反馈的可以认定并起诉审查意见后,出于腾出地方留置新的对象的现实需要,将未经检察人员审查的事实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这部分未经审查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问题较多,短时间内无法补充完善,最终导致退回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未统一。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涉黑涉恶案件认定标准不统一,加上一些公安部门追求涉黑涉恶案件比例,把一些不符合涉黑恶性质案件以黑恶性质案件报送至检察机关,按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恶势力案件实行上下级同步审查,由于认定标准不统一,大量不符合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的黑恶势力标准的案件进入同步审查环节,造成工作量大增。

  (七)经认定后涉黑恶案件比例不高当前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涉黑涉恶类案件案件类型单一,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多,其余的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案件。两高两部《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涉黑涉恶案件包括12类犯罪,从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黑恶案件来看,类型比较单一,存在片面打击的倾向。存在涉黑恶案件比例不高的问题。某市检察机关2018年1月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116件610人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为涉黑涉恶案件并已起诉至法院28件220人,    

  三、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困惑的途径

  针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当中暴露出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增强线索摸排,强化舆论宣传,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一)坚决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按照中央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部署、稳步推进,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破解法律适用难题,切实把扫黑除恶各项工作机制落到实处,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

  (二)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加强监察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打击黑恶犯罪合力。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坚决摧毁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注意筛查群众反映的涉及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案件线索,加强公检法司与纪委监察委工作衔接,共同做好线索发现、甄别和移送等相关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办结反馈等机制,形成合力,从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户伞。

  (三)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声势。加强宣传报道、上报信息、编发专刊、发布案例等工作,结合“法治进校园”“扶贫送法”等活动,及时总结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验做法和新成效。定期加强对各级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对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导力度,推进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前进。要注重扫黑除恶宣传报道,重视运用新媒体、网络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报道方式和内容,提高媒体采用率;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因地制宜,结合各地特点开展专项斗争特色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向人民群众释放打击正能量。

  (四)加大办案与摸排线索力度。按照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大案件办理与摸排线索工作力度,对涉黑恶案件要做到人力优先、时间优先、介入优先、研判优先,依法从速批捕、起诉。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协助查办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腐败。检察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把深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作为下一阶段专项斗争的突出任务来抓,在工作认真审查和发现相关案件线索,配合监察机关坚决查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及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操控、把持基层政权等犯罪。

  (五)严格审查把关降低案件退查率。检察机关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同步审查的力度,杜绝把关不严的问题。就影响案件起诉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常见问题和重点问题在提前介入和受理阶段及时向公安、监察机关作出指导,对不符合条件严禁再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将涉黑恶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赃款赃物不及时移送等问题提交到反腐败协调会议上进行讨论,协调解决涉案赃款赃物不及时移送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扫黑除恶相关问题,争取在更高层级上统筹解决与监察委法律衔接中存在的规范提前介入的程序、时限及发现问题的解决机制等问题。

  (六)加强黑恶势力犯罪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原则,既要立足当前,做好办案主业工作,又要着眼长远,突出深挖彻查,把标本兼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日常监管、重点地区排查整治、重点人群动态管控,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增强综合治理辐射力,深入开展对于沿海、沿边、贫困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综合治理行动,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好转。把扫黑除恶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既严厉打击阻碍、操控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又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确保案件质效加强整治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查找各级单位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的思想、作风、纪律、担当、管理等方面的表现,杜绝出现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审查不细、延误战机等现象,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类案指导,规范涉黑恶势力案件的办案程序,严格落实同步审查制度,禁止承办人擅自改变公安定性,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于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积极履职、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并将工作成绩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要切实加大责任倒查和问责力度,一律严肃问责、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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