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获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苏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周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苏某与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合租并共同居住于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2019年7月17日22时至次日0时期间,苏某纠集王某、覃某(未成年人)、黄某(未成年人)在租住的房子客厅处,一起吸食毒品“K粉”。周某未参与吸毒,但其在明知苏某及三名吸毒人员在房内吸食毒品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经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苏某、周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检察官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有偿或无偿提供场所,多次或者一次容留三人以上,或者容留未成年人一起吸食毒品等行为,无论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在KTV包厢,或者是在自己的汽车内,只要对自己提供的场所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的权利,均有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周某未参与纠集他人吸毒,也未参与吸毒,但其作为合租人,对房屋具有管理权利,在明知苏某及三名吸毒人员在房内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不予以制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不会有贩毒等上游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既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便利,帮助吸毒人员逃避打击,又是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上游犯罪的重要成因。本案的处罚,也是在提醒大家,要自觉加强对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切不可碍于情面或抱有侥幸心理,放任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去加以制止。禁绝毒品,人人有责,远离毒品,方能健康生活。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