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依法不起诉,助力民营企业轻装前行
基本案情
鱼峰区检察院办理的柳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嫌疑人向销售方多次购买货物,但均未获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康某某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找他人代开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事后柳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人民币1283294.85元。案发后,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有自首情节。
案件办理情况
经依法审查,本案中柳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实质上的货物买卖,不具有骗税的主观恶意,事后积极补缴税额和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得到了弥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服务“六稳”“六保”的文件精神,康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骗税的主观恶意,且对国家税款损失作了积极的弥补,可以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鱼峰区检察院依法对康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和训诫。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到在疫情中企业复工复产、正常运行更能保护职工的稳定就业,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遂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助力民营企业卸下包袱轻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