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基本案情
柳北区检察院办理的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664185.29元。后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缴纳税款、罚款合计人民币749121元。
案件办理情况
经审查,本案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对税款和罚款进行了补缴,愿意认罪认罚,承办人对谢某某企业进行了走访,发现其所在企业还有370名工人。柳北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等情况,认为嫌疑人属于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如果判处缓刑更有利于企业的继续经营和职工就业的稳定,遂向法院提出缓刑建议,法院对谢某某作出了判二缓二的刑事判决,使其能正常地领导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持企业370名员工的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通过走访公司,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模式、生产状况等,为了让法人代表谢某某能继续运营企业,正常纳税,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综合考虑后向法院建议判处谢某某缓刑,得到了法院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