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篇
乱发朋友圈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基本案例
2021年1月2日,李某发现多名与自己同住一栋楼的朋友在微信上询问自己摔伤的情况,经询问才知自己刚才在单元楼台阶上狼狈摔倒的样子被邻居郭某拍下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李某认为,郭某在发布照片时备注为今早遇到的趣事,且照片中自己面部未做模糊处理,该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遂要求郭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删除了《民法通则》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以营利为目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近年以来,网络上有大量随意在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或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这种行为虽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如用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案例中,郭某未经李某许可,在朋友圈发布其面部未经模糊处理的狼狈摔倒照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利用范围,应当认定为侵害了李某的肖像权。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边界,注意发朋友圈的限度,防止自己在不经意间发布的照片、图像等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