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民事权利禁止滥用
基本案例
林某家住某某小区1栋1单元1001号房,邻居王某住1002号房。某天,王某将家中入户大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林某认为这样对其正常通行造成影响,但王某认为住房系其所有,房门往哪开系其自由,双方发生争执,林某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法院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 第二检察部 主任 刘松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可以自由支配的利益,民事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没有遵循合理的度,超出了法律的限制,就会被认定为民事权利的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即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从本案来看,大门系王某自主所有,其有权利随意处置,但该处置行为影响了邻居正常的通行,损害了他人利益;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欧洲杯投注_欧洲杯预选赛-网站下载: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