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七监区原副监区长王某鹏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案在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鹏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本人或通过其妻子韦某梅(另案处理)收受张某伟、王某甲等九名服刑罪犯家属送予的好处费、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64000元,为上述九名服刑罪犯在调换监区、调整劳动岗位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鹏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明知服刑罪犯农某、林某、王某甲存在贿赂监狱警察的严重违反法律和监规的行为而予以隐瞒,在讨论对罪犯提请减刑的监区长办公会上介绍罪犯情况时隐瞒罪犯向其贿赂的事实,并签字同意呈报减刑,致使上述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获得减刑。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鹏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翻开王某鹏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于普通家庭,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一名监狱警察、副监区长,相信他一定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然而,王某鹏作为一名执法者,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无视党纪国法,为自己手中权力寻租,拿法律做交易,视权大于法而枉法,从刑罚执行者变成了阶下囚,反差巨大。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鹏当庭认罪。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王某鹏通过庭审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希望旁听的政法干警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警钟长鸣,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